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96条文,规定车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证书生效期间,必须履行法院针对其投保人作出的死亡或人身伤害判决。
即使受伤的索赔人从未是该保险合约的一方,这项义务依然成立,这也是为什么受伤人士实际上可以向保险公司追讨赔偿,而不是向司机个人追讨。[1] 这是马来西亚大多数第三方人身伤害索赔的基础。
保险公司只能在同一法令列明的有限情形下,例如投保人存在特定未披露事项,才能免除这项义务。
这也是为什么在几乎每一宗普通的马来西亚道路意外案件中,您实际索赔的对象是保险公司这句话,始终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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