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6年民法法令第8条文,保留了死者本人原有的诉讼权利,让其遗产可以延续该索赔,因此意外死亡并不会自动终止索赔权利。
遗产通常可以就死亡前的疼痛与痛苦、医疗费用与丧葬开销提出索赔,但不能就死亡后的收入损失索赔,因为那部分损失属于另一项独立的抚养索赔。[1] 详情请见遗产索赔。
家属有时会惊讶地发现,遗产索赔与抚养索赔可以同时存在,两者涵盖的损失类型并不相同。
由于这两项索赔可以同时进行,家属通常会被建议两项都提出,而不是假设自己的情况只适用其中一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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