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条文抚养索赔

1956年民法法令第7条文,让特定家庭成员在道路意外造成死亡后,就失去的经济支持提出索赔。

死者的配偶、父母或子女通常都可以提出索赔,索赔范围涵盖失去的经济支持与合理的丧葬费用,但必须在死亡日期起三年内提出,这被视为绝对期限。[1] 完整说明请见抚养索赔。

这项索赔与死者遗产可能就死亡前所受损失提出的索赔是分开的。

法院通常也会从经济支持金额中,扣除死者本人的生活开销,才得出家属实际能领取的数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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