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2条文(道路交通法令)

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2条文,规定涉及造成受伤、死亡或损坏的意外的司机,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报案,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

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这样做,本身就属违法,但迟报并不会自动使一项原本有效的索赔失效。[1] 这项义务是向警方报告意外的起点。

简单记录延迟报案的时间与原因,日后若被质疑报案时间,会有所帮助。

报案义务落在涉事司机身上,但如果司机没有报案,受伤的乘客或目击者同样可以自行报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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