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6年民法法令第28A条文,是规定马来西亚法院如何评估意外中受伤但生还者赔偿的条文。
它涵盖疼痛、痛苦与生活情趣损失、特别损害赔偿、审讯前的收入损失,以及未来收入能力减损,每一项都依据索赔人自身的医疗与财务证据来评估,而不是套用固定公式。[1] 这些项目在一般损害赔偿中有更详细的说明。
由于这项条文依赖证据而非固定标准,医疗报告的质量,比任何金额的猜测都更为重要。
这项条文也设定了年龄上限,以及计算未来收入能力的固定方法,因此接近退休年龄的索赔人,应该了解这如何适用于自己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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