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是马来西亚管理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的法规,其中包括强制第三者车险的规定。
第90条文规定,使用没有有效第三者保险单的车辆属于违法,第96条文则规定,保险证书生效后,保险公司必须履行法院就死亡或人身伤害作出的判决。[1] 这正是向过失司机的保险公司提出第三方人身伤害索赔的法律依据。
正因为有这项法令,受伤的道路使用者通常追究的是保险公司应履行的义务,而不是司机个人的财务状况。
这项法令也限制保险公司以特定技术理由,例如司机驾照上的瑕疵,来逃避这项责任,只要第三方已经受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