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

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是马来西亚的法规,为起诉政府或公共机构在执行公共职责时的作为或不作为,设下较短的期限。

如果道路意外涉及政府机构拥有的车辆,例如警察、军队或市议会的车辆,索赔通常必须在三十六个月内提出,比一般六年期限更为严格。[1] 如何向政府车辆索赔对此有详细说明。

由于法院严格看待这个较短的期限,涉及政府车辆时,及早采取行动特别重要。

尽早确认对方车辆是否属于政府机构,例如透过车牌或官方涂装辨认,可以节省宝贵的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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