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3年时效法令

1953年时效法令是马来西亚订明提出民事索赔期限的法律,一旦超过这个期限,起诉的权利一般就会丧失。

对一般车祸伤害而言,第6(1)(a)条订明的期限是自意外发生之日起六年,而不是有些人误以为的三年,那其实是参照了其他国家的规定。[1]完整说明,包括致命意外索赔较短的时效期限,可参阅索赔时效期限详解一文。

意外中受伤的未成年人通常会有不同待遇,因为时效一般要到他们年满十八岁才开始计算。

时效通常从意外发生当天起算,而不是从症状明显或治疗完成那天算起,因此及早记录准确的意外日期十分重要。

为马来西亚提供通俗易懂的车祸与人身伤害索赔资讯。

WhatsApp 咨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