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产索赔
遗产索赔是死者本身在生前已经存在的索赔,在其身故后由遗产继续追讨,受益人是遗产本身,而不是家属个人。
1956年民法法令第8条容许死者生前已存在的索赔,例如所受的痛苦、医药费及丧葬费用,在其身故后继续存在,并由遗产的个人代表提出追讨。[1]这项条文不包括死后期间的收入损失,法律并不允许遗产就这部分提出索赔。
遗产索赔与在世家属提出的扶养索赔是并行的,而非互相取代,法律会留意避免同一项损失被重复计算。
意外身亡后的遗产索赔一文说明了这两种索赔之间的关系。
遗产索赔是死者本身在生前已经存在的索赔,在其身故后由遗产继续追讨,受益人是遗产本身,而不是家属个人。
1956年民法法令第8条容许死者生前已存在的索赔,例如所受的痛苦、医药费及丧葬费用,在其身故后继续存在,并由遗产的个人代表提出追讨。[1]这项条文不包括死后期间的收入损失,法律并不允许遗产就这部分提出索赔。
遗产索赔与在世家属提出的扶养索赔是并行的,而非互相取代,法律会留意避免同一项损失被重复计算。
意外身亡后的遗产索赔一文说明了这两种索赔之间的关系。